电子税务局APP智能问答微信微博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税务登记 >> 设立登记
 
扣缴义务人登记
发布日期:2018-01-19来源:纳税服务处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扣缴义务人登记 

【业务描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 

2.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 

3.与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 

4.其他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情形的。 

办理材料 

1.必须办理材料 

无。 

2.条件办理材料 

1)办理非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税款登记时应报送《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3份。

3税务机关已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扣缴义务人应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4)办理“一照一码”信息采集的扣缴义务人应报送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5.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扣缴信息和扣缴税种,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税务机关已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对已办理“一照一码”信息采集的扣缴义务人,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4)提供《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免填单服务。

2.升级规范

1)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服务。

2)提供同城通办、省内通办服务。

3)提供免填单服务。

3.规范衔接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1.7.1 扣缴税款登记

【设定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网上平台。

【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12366。


   


分享到:0
 
 
主办单位:28365365打不开 联系电话:0566-12366 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大道 邮编:247000 电子邮件:czsdfswj@163.com
网站域名:www.guangyanhang.com  皖ICP备07000082号 皖公网安备34170002000010号 网站标识码:341700000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 联系电话:0551-65301251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22 11:58:23